新北市108年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評選通過名冊
一、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不動產經紀人員服務品質、充實專業素養、樹立優良典範,特依不動
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及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訂
定本要點。
二、經紀人員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
(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
異表現。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
(四)其他特殊事蹟經本局認定應予以獎勵。
三、參選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之資格如下:
(一)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
(二)任職於本市合法備查之不動產經紀業連續滿二年以上。
(三)最近二年內無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遭懲戒處分者。
(四)未曾受詐欺、背信、侵占或因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經紀人員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市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或不
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推薦:
(一)新北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營業員證明影本。
(三)任職合法經紀業滿二年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或在職證明。
(四)個人自傳(如附件二)。
(五)符合第二點之傑出事蹟證明文件或資料。
(六)切結書(如附件三)。
附件一-新北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申請書
附件二-新北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參選人自傳
附件三-切結書
五、各推薦公會應於申請書填妥推薦意見並蓋用印信後,將申請書及相關
資料於規定期間內郵寄或逕送本局,逾期不予受理。
六、評選方式分兩階段進行:
(一)初評:本局受理後先依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如有資格不符獎勵條
件、二年內發生消費糾紛未妥適處理或經辦案件有涉消費訴訟屬
實者,取消參選資格。
(二)複評:由新北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
,並依下列評分內容分別評分,以出席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80分
為及格標準,及格者始依各評選委員給予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合計序位作為評選成績:
1.資料冊(自傳、傑出或優良事蹟等):占百分之七十。
2.傑出事蹟之陳述:占百分之十五。
3.委員詢答:占百分之十五。
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七、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產生方式:
(一)評選結果依序位合計值由小而大排定參選人員名次,優良不動產
經紀人員產生以前二分之一排名,不超過五人為原則,並得經由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議得低於五人。
(二)如前項參選人員序位合計值有二人(含)以上相同者,致優良不
動產經紀人員有超過五人之情形,擇獲得出席委員評定序位第一
較多者為優先;仍相同者,以配分最高之評分內容之得分較高者
為優先;得分仍相同者,由出席委員就相同者再評定序位,序位
第一較多者為優先。
八、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獎勵方式:將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公開於本局網
站,並於年度績優地政人員表揚會公開頒獎。
九、受獎人如經查獲有資格不符或事蹟不實之情事,本局得逕予撤銷其獲
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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